注:1.特殊医用卫生材料按购进价200元以下加收10%、201-1000元加收8%、1001-2000元加收6%、2000元以上加收5%的比例计价加收;同时对加价额实行限额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2.公示未尽项目,请在门诊大厅显示屏或物价查询窗口查询。 3.因进货时间或供货单位发生变动而出现价格变动时,以显示屏显示价格为准。 价格举报电话:029-87312358 陕西省物价检查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