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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辅导材料(六)
医疗管理及典型案例篇信息来源:摘自卫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0-1-13    已被浏览217

    43.医院开展哪些活动需要批准?医院科室能承包吗?医疗技术能任意使用吗?
    医院开展下列活动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5.开展脐带血采集工作;6.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和骨髓移植医院审批;7.医师执业注册许可;8.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许可;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资格申请;10.港澳台医师行医资格审核;11.护士执业许可;12.护士变更执业许可;1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核;14.其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医院科室不能承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005年5月10日,卫生部下发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医疗技术不能任意使用。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2009年3月2日,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必须通过技术审核机构组织的审核,并且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在临床应用。

    44.什么样的医疗广告是违法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发布的主体、内容和审查有明确规定,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广告均为违法医疗广告。该办法中涉及医疗广告条款和形式的: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45.如何防范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了具体规定。处理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二是行政调解;三是诉讼。
    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规定,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重视医疗责任保险转嫁风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作用,尽可能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处理。同时,对内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规程和医疗纠纷紧急处理预案,对外要密切配合公安、综治部门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和查处“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医疗纠纷紧急事件,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46.案例:某医院使用未经执业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05年8月3日,卫生监督人员对某市口腔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执业注册的医师11人。
    本案应根据《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该院的行为予以处理。根据该《批复》,“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应对该口腔医院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应对11名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47.案例:某医院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2006年1月20日,某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医院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市卫生局当即前往案发点调查。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为:中西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功能检测、预防保健。调查发现,该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科目范围开设了口腔科、放射科、检验科、皮肤科和泌尿科;该医院功能科彩超室的黄某、心电图室的钟某无《医师执业证书》,却在独立从事医学影像诊疗活动。该医院于2005年9月至10月先后三次为黄某等6人购买假医师资格证,用伪造公文为上述6人到县卫生局注册,骗取《医师执业证书》,同时将黄某等3人留在该院执业。
    根据该医院的违法事实和调查取证认定,该医院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黄某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工作为非医师行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48.案例:某医院因违法医疗广告被处罚。
    某市某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2008年6月18日出版的某报上发布“XX治疗癫痫病好得快”的医疗广告,同时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此前,该院曾因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超范围执业被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8年10月24日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以吊销中医内科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

    49.案例:某医院非法采供血被处罚。
    某市某医院于1999年至2004年期间,在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采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不顾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自采自供临床用血17人次。同时,该院血液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不按法定项目检测血液、采供血登记与输血记录不完整、应急采血后不向上级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及从未开展对固定供血者体检等问题。上述问题共造成5人经血感染疾病和4人继发二代感染的严重后果。
    该医院非法采供血活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相关血液管理法规的规定,严重影响临床用血安全,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和该省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处理,责成该医院立即停止非法采供血活动,并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本案中11名相关人员分别被给予党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理,涉嫌触犯刑法的有关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各地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偿献血在极个别地区仍然存在;有的医疗机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非法采供血事件仍有发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知法守法,认真落实血液管理“三统一”原则(即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切实保证临床用血供应和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使用血液。建立健全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审批制度。对用血量较大的新型医疗技术开发,必须进行用血社会效益评价。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血的,应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于择期手术的患者,动员其自身储血或自体输血。同时,积极开展无菌手术术中回输技术,降低输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