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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政策解读(案例十五)将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提拔人员上报卫生部门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3-17   点击量:   作者:

      某国有医院(正处级单位)设备科科长曹某担任科长职务已经一年半,曹某虽然没有出类拔萃的成绩,但群众基础较好,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也较强,得到医院干部职工的一致认可。在医院公开选拔副院级(副处级)领导时,经医院班子讨论,想破格将其提拔,报请上级卫生部门同意。

     点评:本案中,该医院提拔任用年限未达规定时间的干部,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本案中,曹某担任科长仅一年半时间,未达到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上级卫生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医院的报告,并责令医院改正错误。

 

      法条链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